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生产保障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生产保障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推广订单粮食收购,完善粮食生产服务体系,加强农业生产风险预警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保护粮食种植的合理收益,调动粮食生产主体种粮产粮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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