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储备保障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储备保障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扶持粮食生产企业发展,支持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粮食生产,创新粮食生产组织模式和经营方式,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粮食生产综合效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