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做好相关考核、监督、奖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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