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应急和监督管理等粮食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粮食,是指谷物(稻谷、小麦、玉米和其他谷物)及其成品粮、豆类、薯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