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生产保障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生产保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发展,制定粮食生产指导意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合理规划粮食生产布局,确保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保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