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储备保障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储备保障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储和轮换计划及其品种结构,由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收储和轮换计划由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达储备粮承储单位,由承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