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不属于本条例第二条规定,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男性未满六十周岁,女性未满五十五周岁,有合法收入的从业人员,可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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