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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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法在税前列支。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国有...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濒临破产...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相分离的原则。...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在清偿债务时,应当依法按照第一顺序偿付欠缴的基本养老...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制度、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保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申报及缴费情...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随经济与社会发...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资金组成。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建立、健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实行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推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 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个人帐户和补充...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七条 个人帐户资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本条例实施后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及缴费基数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编制,依法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九条 用人单位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除预留一个月周转金外,必须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二十条 社保机构应当按照公民身份号码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发放参保人员手...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一建立。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帐...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二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当年7月1...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二十三条 个人因失业等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由社保机构保留,不间断计...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二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个人退休后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不得挪作...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二十五条 个人跨本条例适用范围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档案和个人帐户全部储...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二十六条 1997年7月1日后从本市国家机关、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流出的工作人员(不...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二十七条 获得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以及获得初级...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个人在退休前出国(境)定居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个人在退休前死...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实施后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本条例实施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十年但不满十五年...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且又不按照本条例规定按月继...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经...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1997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个人,在按月...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工作和在高原工作的职工,劳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在1992...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参保职工从1989年1月起计算缴费指数,缴费指数计算截至1997年6月止。 缴费...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工资增长率、物价指数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可...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按照规定由基本养老...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因工致残或者患职业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其退休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 (...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社保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负责基本...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地方税务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登记、申报; (二...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有权稽核用人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确认用人单位是否依法足额...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社保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市预算,由财政部门拨付。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社保机构应当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四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社保机构应当每年向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用人单位应当每...
第四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设立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实行监...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每年应当...
第四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举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依法...
第五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五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骗取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保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
第五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因社保机构的工作人员过错,致使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损失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
第五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保机构、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本...
第五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贪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
第五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为所录用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办理,并补...
第五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征缴。
第五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不属于本条例第二条规定,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男性未满六十周岁,女性未满五十五周岁,有合法收入的...
第五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国营农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中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一)基本养老保险是指政府为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设立的社会...
第六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按月领取的养老金的具体计算办法: (一)本条例实施前退休的个人,其退休待遇按照原规...
第六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