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每年应当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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