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每年应当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