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设立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实行监督。 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由政府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组成,其中政府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四分之一。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其章程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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