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社保机构应当每年向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用人单位应当每半年向个人公布一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个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有权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的六十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投诉。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社保机构查询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给付情况,并有权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确有错误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纠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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