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一建立。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不足部分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 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的个人帐户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十一建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