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二十三条 个人因失业等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帐户由社保机构保留,不间断计息。重新缴费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及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