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社保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工作; (二)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负责个人帐户和档案的建立、记录和管理工作; (四)提供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咨询、查询服务; (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