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 (二)草拟养老保险的政策和具体办法; (三)组织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草案; (四)指导、监督、检查社保机构的工作; (五)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六)核准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标准; (七)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