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工资增长率、物价指数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可以对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于当年7月1日进行调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