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工作和在高原工作的职工,劳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在1992年6月30日前从事上述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月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增加百分之零点二五;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劳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其在1992年6月30日前从事上述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月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增加百分之零点五。但是该项计发比例增加总数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1992年7月1日后从事上述工作的,不相应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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