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本市当年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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