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经本人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可以按月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申请继续缴费的,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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