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且又不按照本条例规定按月继续缴费或者一次性补缴的个人,不能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按照下列项目合计一次性发给养老金,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 (二)个人在本条例实施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三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