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实施后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标准,载入退休证,从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一百二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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