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二十七条 获得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职称)的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以及获得初级职称和未获得职称的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五年的,调入本市后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本条例规定转移个人帐户资金后,还应当由接收单位为其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其调入本市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补缴的超龄养老保险费记入社会统筹基金。 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