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本条例实施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十年但不满十五年的个人,可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当年执行的缴费费率一次性补足十五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应当按月继续缴费至满十年后,方可以当年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当年执行的缴费费率一次性补足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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