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九条 用人单位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申报手续;用人单位自录用人员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凭劳动合同或者有关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机关为所录用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自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或者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注销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十五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为个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变更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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