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编制,依法纳入市财政预算、决算。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人民政府保证及时足额发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