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七条 个人帐户资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本条例实施后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本条例实施前已建立的个人帐户累计金额; (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