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 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个人帐户和补充养老保险帐户后的剩余部分;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三)利息收入; (四)财政补贴; (五)社会捐赠收入; (六)调剂金收入; (七)依法纳入社会统筹基金的其他资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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