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贪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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