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因社保机构的工作人员过错,致使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损失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法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