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为所录用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办理,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同时可按照未办理人数处以每人每月一百元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