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按月领取的养老金的具体计算办法: (一)本条例实施前退休的个人,其退休待遇按照原规定执行,并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予以调整。 (二)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个人: 1.1997年6月30日前参保并按照规定缴费的: 养老金等于退休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加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一百二十加过渡性养老金加特区补贴三十元。 过渡性养老金等于退休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百分之一点三乘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加零点二五)乘以本人1997年6月30日前的累计缴费年限。 2.1997年7月1日后参保并按照规定缴费的: 养老金等于退休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加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一百二十加特区补贴三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