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