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在清偿债务时,应当依法按照第一顺序偿付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 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的用人单位被兼并或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合并的,由兼并或者合并后的用人单位补缴其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