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保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申报及缴费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