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建立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在车站、列车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受理电话,对乘客投诉应当按照规定时限予以答复。 乘客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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