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拉客揽客以及在车站、列车内擅自兜售或者散发物品、报纸、广告、宣传品等; (二)在车站、列车内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以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三)携带宠物、活畜禽等动物乘车,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携带军警犬、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除外; (四)在车站付费区、列车内进食,但婴儿、病人饮食除外; (五)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物品等; (六)在车站、列车内使用滑板、溜冰鞋、独轮车、平衡车等代步工具; (七)在车站、列车内起哄、躺卧、踩踏座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乞讨、卖艺等扰乱乘车秩序以及其他阻碍、影响乘客顺畅通行的行为; (八)在车站、列车内无故滞留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活动平台逆向行走等妨碍通行的行为; (九)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在轨道交通车站、列车等设施内拍摄影视作品、广告,应当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并不得影响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秩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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