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乘客应当遵守乘客守则以及公共秩序,配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爱护轨道交通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醉酒者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乘车,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拒绝其单独进站乘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