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二条 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的票价相协调。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提出票价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政府定价范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自行发行次票、日票、纪念车票等车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提供市民卡、交通一卡通、移动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方便乘客购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