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一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相应设施,方便乘客出行: (一)出入口、通道、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引导标志齐全、简洁、醒目、易识别; (二)在车站配备医疗急救箱; (三)在乘车、检票口,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老人、残障人士以及有特殊需要的乘客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者便利服务; (四)在符合相关标准条件的车站配备独立的母婴室; (五)在列车内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专座; (六)新建车站卫生间女厕位与男厕位的比例不应小于二比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