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条 车站商业网点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方便乘客,确保运营安全,不得妨碍救援疏散和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 车站、列车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不得影响运营安全、标识标志的识别和服务设施的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