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八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运营需要编制和调整运行计划,按照运行计划执行。 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 当客流量的增加可能影响运营秩序并危及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采取临时限制客流等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