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六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保护区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法行为。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进入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作业)活动现场进行巡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发现建设(作业)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作业)活动并采取防范或者补救等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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