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安全保护区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安全保护区 第二十四条 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建设(作业)活动,依法需要行政审批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告知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安全保护区范围。相关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前,通过多规合一管理综合平台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