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安全保护区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安全保护区 第二十五条 在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公路、绿化、环卫、人防、水域疏浚工程,与轨道交通建设有关的工程,以及经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现有建筑改建、扩建工程以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作业)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