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七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运营服务规范,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并接受社会监督,为乘客提供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鼓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采用大数据分析、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提升服务品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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