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九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等信息: (一)在车站显著位置公布首末班车时间、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和票价信息; (二)在站厅或者站台提供列车到达、间隔时间、方向提示、周边交通方式换乘、安全提示、无障碍出行等信息; (三)在车厢提供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列车运行方向、到站、换乘、开关车门提示等信息。 首末班车时间调整、车站出入口封闭、设施设备故障、限流、封站、甩站、暂停运营等非正常运营信息,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系统或者媒体及时告知乘客和社会公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