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三十三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信用乘车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并主动配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查验。 乘客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程部分票款;超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单程票价加收票款。对无票、使用无效乘车凭证乘车的乘客,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收票款,并可以按照线网最高单程票价的三倍加收票款。对使用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单程票价的五倍收取票款。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因故障、意外事件等原因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以在七日内办理退票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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