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车辆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车辆 第十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所有人下肢残疾的证明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每位残疾人只能申请登记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并限于自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