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资源规划等主管部门编制闽南文化保护发展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明确其保护和发展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专项规划应当划定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实施整体性保护。划定重点区域,应当统筹兼顾城市建设发展和闽南文化保护的需要。 专项规划是闽南文化保护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