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闽南文化保护发展办法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专项规划要求,制定重点区域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 编制镇规划、村庄规划涉及重点区域的,应当征求市文化主管部门意见;市文化主管部门认为镇规划、村庄规划不符合专项规划要求的,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及时对镇规划、村庄规划作出调整。 新建、改建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重点区域的,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性影响。相关主管部门在立项前应当就项目涉及的重点区域保护事项通过多规合一管理综合平台征求相关区人民政府和市文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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